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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A: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9

证券代码:000725 证券简称:京东方A 公告编号:2019-037证券代码:200725 证券简称:京东方B 公告编号:2019-037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时间: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19年6月28日下午1: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27日下午3:00至2019年6月28下午3:00中的任意时间。

2、地点: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中路12号)

3、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东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2人,代表股份(有效表决股数)11,827,490,1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988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东58人),代表股份(有效表决股数)11,618,486,1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388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东20人,其中1名A股股东代理人同时也是B股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数量11,554,631,0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2045%;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东38人),代表股份数量63,855,1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835%。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83人,代表股份209,003,9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006%。

8、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9人。非独立董事谢小明、宋杰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吕廷杰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9人,出席5人。监事徐涛、陈兆震、赵伟、史红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1.1.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炎顺先生1.1.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潘金峰先生1.1.3、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晓东先生1.1.4、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晨阳先生1.1.5、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宋杰先生1.1.6、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孙芸女士1.1.7、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高文宝先生1.1.8、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历彦涛先生1.2、选举公司独立董事1.2.1、独立董事候选人吕廷杰先生1.2.2、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化成先生1.2.3、独立董事候选人胡晓林先生1.2.4、独立董事候选人李轩先生

2、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 监事候选人杨向东先生2.2、 监事候选人徐涛先生2.3、 监事候选人魏双来先生2.4、 监事候选人陈小蓓女士2.5、 监事候选人史红女士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5、关于调整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

其中,议案 1、议案2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非独立董事和独立

董事分别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议案3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

(三)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议案2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全部候选人当选,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表决结果

议案1表决结果
议案序号姓名获得表决权数合计获得表决权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A股B股
1.1.1陈炎顺11,821,088,94511,760,794,22860,294,71799.9459%
1.1.2潘金峰11,807,660,43711,748,005,72059,654,71799.8323%
1.1.3刘晓东11,811,017,05611,750,722,33960,294,71799.8607%
1.1.4王晨阳11,807,585,65311,747,930,93659,654,71799.8317%
1.1.5宋杰11,807,242,14211,747,587,42559,654,71799.8288%
1.1.6孙芸11,811,047,13511,750,752,41860,294,71799.8610%
1.1.7高文宝11,811,064,13511,750,769,41860,294,71799.8611%
1.1.8历彦涛11,807,585,74511,747,931,02859,654,71799.8317%
1.2.1吕廷杰11,819,324,88811,758,956,74760,368,14199.9310%
1.2.2王化成11,825,286,47311,760,269,04365,017,43099.9814%
1.2.3胡晓林11,825,282,87711,760,265,44765,017,43099.9813%
1.2.4李轩11,815,879,37611,750,861,94665,017,43099.9018%
议案2表决结果
议案序号姓名获得表决权数合计获得表决权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A股B股
2.1杨向东11,827,575,31511,763,523,58164,051,734100.0007%
2.2徐涛11,827,110,00911,763,058,27564,051,73499.9968%
2.3魏双来11,807,923,40011,744,854,79163,068,60999.8346%
2.4陈小蓓11,827,113,10311,763,061,36964,051,73499.9968%
2.5史红11,827,109,89611,763,058,16264,051,73499.9968%

议案3、议案4、议案5以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全体表决情况

全体表决情况
议案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议案311,824,762,57199.9769%708,2000.0060%2,019,4000.0171%
议案411,824,163,97199.9719%792,2000.0067%2,534,0000.0214%
议案511,824,630,67199.9758%825,1000.0070%2,034,4000.0172%

其中议案3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A股表决情况
议案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议案311,760,907,46299.9768%708,2000.0060%2,019,4000.0172%
议案411,760,308,86299.9717%792,2000.0067%2,534,0000.0215%
议案511,760,775,56299.9757%825,1000.0070%2,034,4000.0173%
B股表决情况
议案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议案363,855,109100.0000%-0.0000%-0.0000%
议案463,855,109100.0000%-0.0000%-0.0000%
议案563,855,109100.0000%-0.0000%-0.0000%

(四)部分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因议案1、议案5曾由独立董事发表过独立意见,须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议案1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姓名获得表决权数合计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1.1.1陈炎顺297,917,31498.8190%
1.1.2潘金峰284,488,80698.5450%
1.1.3刘晓东287,845,42598.7782%
1.1.4王晨阳284,414,02298.5446%
1.1.5宋杰284,070,51198.5429%
1.1.6孙芸287,875,50498.7783%

1.1.7

1.1.7高文宝287,892,50498.7784%
1.1.8历彦涛284,414,11498.5446%
1.2.1吕廷杰296,153,25798.9125%
1.2.2王化成302,114,842100.3605%
1.2.3胡晓林302,111,246100.3605%
1.2.4李轩292,707,745100.3722%
议案5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议案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议案5301,459,04099.0604%825,1000.2711%2,034,4000.668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范瑞林律师、李梦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19年6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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