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 简 称 :大东海A、大东海B股 票 代 码 :000613、200613
信息披露义务人1(一致行动人):潘安杰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通讯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118号21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2(一致行动人):杨美琴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通讯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118号21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3(一致行动人):陈金莲住所:上海市杨浦区通讯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118号21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4(一致行动人):潘爱萍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通讯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118号21楼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签署日期:2018年12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与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没有关联关系,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7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7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8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上市公司、大东海公司、公司
上市公司、大东海公司、公司 | 指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致行动人) | 指潘安杰、杨美琴、陈金莲、潘爱萍 |
《公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
本报告书 | 指潘安杰、杨美琴、陈金莲、潘爱萍于2018年12月6日签署的《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人民币元 |
港元 | 指港币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一致行动人):
姓名 | 潘安杰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1011419970205**** |
住所 | 上海市徐汇区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118号21楼 |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美国 |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2(一致行动人):
姓名 | 杨美琴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 31011119660219**** |
住所 | 上海市徐汇区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118号21楼 |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美国 |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3(一致行动人):
姓名 | 陈金莲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1011319341104**** |
住所 | 上海市杨浦区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118号21楼 |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4(一致行动人):
姓名 | 潘爱萍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10108196303033**** |
住所 | 上海市宝山区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118号21楼 |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杨美琴女士系潘安杰母亲,陈金莲女士系潘安杰祖母,潘爱萍女士系潘安杰
姑母。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股权投资,获得投资收益。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
潘安杰、杨美琴、陈金莲、潘爱萍在未来 12 个月内视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自身资金情况等,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大东海公司股票的可能。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截止2018年12月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大东海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 股票种类(大东海A/大东海B)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潘安杰 | 大东海B | 14,593,598 | 4.01% |
杨美琴 | 大东海B | 16,263,028 | 4.47% |
陈金莲 | 大东海B | 7,766,400 | 2.13% |
潘爱萍 | 大东海B | 4,110,738 | 1.13% |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 | 42,733,764 | 11.74% |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姓名 |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式 | 股份数量(股) | 交易价格区间(港元/股) | 均价(港元/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潘安杰 | 2018年9-10月 | 大宗交易/二级市场买入 | 14,593,598 | 4.52-5.09 | 4.9182 | 4.01% |
杨美琴 | 2018年8-12月 | 大宗交易/二级市场买入 | 16,263,028 | 3.49-5.33 | 4.7055 | 4.47% |
陈金莲 | 2018年8-11月 | 大宗交易/二级市场买入 | 7,766,400 | 4.848-5.00 | 4.9987 | 2.13% |
潘爱萍 | 2018年8-11月 | 大宗交易/二级市场买入 | 4,110,738 | 4.08-5.03 | 4.6977 | 1.13% |
三、权益受限情况潘安杰、陈金莲持有公司股份中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杨
美琴、潘爱萍持有公司股份被质押情况如下:
姓名
姓名 | 质押股数(股) | 质押开始日期 | 质押到期日 | 质权人 | 质押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用途 |
杨美琴 | 15,910,000 | 2018年11月23日 | 2019年2月20日 | 海南金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97.83% | 融资 |
潘爱萍 | 4,090,000 | 2018年11月23日 | 2019年2月20日 | 海口绿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99.50% | 融资 |
四、承诺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合法合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之日(2018年12月6日)前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请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内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之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上市公司证券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书面通知;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原件。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义务披露人(签章):潘安杰签署日期:2018年12月6日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义务披露人(签章):杨美琴签署日期:2018年12月6日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义务披露人(签章):陈金莲签署日期:2018年12月6日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义务披露人(签章):潘爱萍签署日期:2018年12月6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三亚市大东海 | ||
股票简称 | 大东海A、大东海B | 股票代码 | 000613、200613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姓名 | 潘安杰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上海 | ||
杨美琴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上海 | |||
陈金莲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上海 | |||
潘爱萍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上海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继承□ 赠与□ 其他□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数量:0 股持股比例: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42,733,764股 持股比例:11.74%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本次股份转让的定价合理,程序合法,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不适用√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不需取得批准√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签章):潘安杰、杨美琴、陈金莲、潘爱萍日期: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