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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2015年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6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9-038债券代码:112243 债券简称:15东旭债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

特别提示: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东旭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43)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5月17日,凡在2019年5月17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9年5月17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发行的15东旭债至2020年5月18日将期满5年。根据本公司“15东旭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东旭债(112243.SZ)。

3、债券期限: 本期公司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00亿元,债券余额956,042,700.00元。

5、债券利率:6.80%,发行人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个计息年度(2018年)付息日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由6.00%上调至6.8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内(2018年5月19日至2020年5月18日)固定不变。

6、票面金额:100元/张。

7、发行价格:按面值平价发行。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起息日:2015年5月19日。

10、付息日:2016至2020年每年的5月19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无担保。

12、上市时间和地点:2015年7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2018年),公司已选择上调票面利率,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9日披露的《关于“15东旭债”公司债券回售结果的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80%,每10张面值1,00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6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54.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8.00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5月17日。

2、除息日为2019年5月20日。

3、付息日为2019年5月20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为2019年5月19日。

5、下一次付息期票面利率:6.80%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5月17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东旭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征收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1号

联系人:王青飞

电话:010-63541061

传真:010-63541061

邮政编码:100053

2、主承销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联系人:曹林丽电话:020-23385013传真:020-88836632邮政编码:51062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联系人:梁一霞联系电话:0755-21899317邮政编码:518031

八、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5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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