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30,000万元为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昆山)”)进行增资,用于建设第5代TFT-LCD用彩色滤光片(CF)生产线项目,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东旭(昆山)进行增资。
(本页无正文,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鲁桂华
韩志国
张双才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