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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长城: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18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州长城”)、公司全资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国际”)及控股股东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沪74民初6477号的《民事起诉状》(具状人: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同证券”)等相关文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1、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诉讼当事人原告: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祥注所地: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被告一: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略注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白石岗葵鹏路26号被告二: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尔龙注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2号被告三:陈略被告四:何飞燕3、诉讼起因及民事诉讼状请求2017年4月27日,公司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签署《长安宁-神州长城流动资金贷款集合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贷款金额4亿元,分次发放,每笔贷款的期限为不超过12个月,神州国际、陈略为上述合同提供担保。长安信托分别于2017年6月23日、2017年7月10日、2017年8月24日发放三笔贷款,合计13,807万元。

2018年7月,公司与长安信托签署贷款合同的补充协议,将原合同项下的

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进行了调整,原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的期限调整为不超过24个月。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2018年7月6日分别还款200万元。2018年9月13日,公司收到长安信托发送的《长安宁-神州长城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债权转让通知书》,约定以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并将信托计划对应债权原状返还给信托计划委托人大同证券,即由公司向大同证券履行上述贷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2018年9月14日,大同证券宣布剩余贷款全部到期,要求公司还款付息,公司未能提前还款,遂被大同证券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大同证券出具的《民事起诉状》,原告请求:1、判令神州长城归还借款人民币13,407万元;2、判令神州长城支付借款利息3,943,237.50元;3、判令神州长城支付逾期利息;4、判令神州国际、陈略及何飞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神州长城、神州国际、陈略及何飞燕承担。

二、本案的判决情况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公司就该债务事宜正积极沟通以寻求解决方案,上述债务预计可能影响公司当期损益,具体金额将以公司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2018)沪74民初6477号。

特此公告。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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