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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长城: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03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774号《关于核准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陈略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25,914,633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9.84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254,999,988.72元,扣除发行费用11,5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43,499,988.72元。上述资金于2015年10月28日全部到位,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瑞华验字[2015]48250015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一)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2018年8月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截止2018年8月1日,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755928944410101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2018年8月1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592894441010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吴雯敏、劳志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8年12月31日解除。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八年八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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