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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农商行: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1

证券代码:002958 证券简称:青农商行 公告编号:2019-005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7号)核准,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55,555,556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元”以下简称“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9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200,000,001.76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47,928,299.24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2,152,071,702.52元。

截至2019年3月19日,本行已收到本次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总额2,200,000,001.76元,扣除支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31,547,169.84元及对应增值税税费人民币1,892,830.19元(其中增值税税费人民币1,892,830.19元由本行垫付并在之后抵减增值税销项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2,166,560,001.73元(尚未扣除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用等费用)。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3月1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900172号)。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行于2019年4月10日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签署了《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已在本行总行营业部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户名称: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验资户,账号:1156206100001200363700000。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招商证券签订的《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行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156206100001200363700000,截至2019年3月27日16时,专户余额为2,166,560,001.73元。该专户仅用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行与招商证券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招商证券作为本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本行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招商证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对本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本行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喻慧、宁博可以随时到本行查询、复印本行专户的资料;本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本行查询其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本行查询其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本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本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本行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本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行,同时书面通知本行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8.《监管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本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招商证券有权要求本行单方面解除《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在此种情况下,本行应另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招商证券、监管银行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如本行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本行、招商证券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监管协议》自本行、招商证券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2021年12月31日)后失效。

10.因《监管协议》引起的或与《监管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双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三)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监管协议》一式六份,本行、招商证券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本行备用。

12.本行和招商证券对各自的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四、备查文件

1.本行与招商证券签署的《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2.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900172号《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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