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我们作为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全资子公司惠州恒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关联方物业进行租赁之事项,系基于华南地区业务发展和经营需要,属于正常交易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将此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徐彩英 刘海山 曹征
2019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