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
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编制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及新的报表格式要求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原会计政策相关规定。
4、变更日期
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时间开始执行前述政策,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
1、资产负债表主要是分拆原有项目:
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两个项目;
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两个项目。
2、利润表主要是新增项目,并对部分项目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
(1)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
(2)“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位置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之后。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对于公司没有重大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对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