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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利康: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1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18-013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10日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9日至2018年12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9日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嵊州市嵊州大道北1000号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南平先生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239,9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222%。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221,7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020%。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89,9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6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0,231,1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825%;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17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81,1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4465%;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55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0,231,1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825%;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17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81,1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4465%;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55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0,231,1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825%;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17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81,1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4465%;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55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会议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昂利康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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