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为公司提供2017年度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审计责任和义务,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马庆泉 王化成 何捷 李建辉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