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为公司提供2017年度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审计责任和义务,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8年第九次会议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马庆泉 王化成 何捷 李建辉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