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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09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基于外部经营环境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有计划地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时间,有利于充分保障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是基于外部经营环境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考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推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该事项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俞小莉、吴晖、彭诚信

2019年1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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