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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龙股份: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22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1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424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22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36元,共计募集资金27,463.92万元,坐扣承销费用2,547.17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4,916.75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另减除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和法定信息披露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033.98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2,882.7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75号)。

(二)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余额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3,145.39万元(其中置换

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2,236.24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3.25万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19,750.63万元(含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净额13.25万元,以及暂时用于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金额16,000.00万元)。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的相关设备、材料采购周期及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由设备管理部、采购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设备管理部、采购部等相关部门填制内部用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用款申请单履行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的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

3、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支付情况汇总表,抄送保荐机构。

4、经保荐机构审核无异议及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财务部将当月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中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5、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6、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专项意见说明(一)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一致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九州证券认为:

(一)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

(二)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中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10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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