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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龙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6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24 号)核准,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222 万股,
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3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74,639,2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45,811,470.47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28,827,729.53 元。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出具了“天健验〔2018〕75
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昊龙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龙电气”)会同
保荐机构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证券”)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
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                         专户金额
序号       账户名称                              专户账号
                            开户银行                           (万元)
         浙江锋龙电气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2940562000
 1                                                             12,371.19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18800012175
         浙江锋龙电气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        3062112020
 2                                                             6,523.93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海分行
         浙江锋龙电气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3                                          403974235620       3,987.65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虞支行
         浙江昊龙电气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2940562000
 4
         有限公司       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18800012251
         浙江昊龙电气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        3062112070
 5
         有限公司         公司上海分行
                            合计                               22,882.77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甲方为本公司或本公司及昊龙电气(在涉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昊龙电气
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明确约定,开设昊龙电气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由
本公司及昊龙电气共同作为甲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募集资金存放
于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储存,募投项目由本公司授权昊龙电气实施,资金按
实际需求由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转入昊龙电气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在乙
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九州证
券。
     1、甲方,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泉成、邬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0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九州证券、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
75 号)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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