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华夏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对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认真的监督和审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关于提名范鸣春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
有效。经审阅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资料,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的规定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
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
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规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范鸣春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第二十次董事
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
张工
岳喜敬
董小英
2018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