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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都股份: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04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 1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设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1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并审
核公司有关方面提供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工作例会和临时会议,工作例会每半年召开
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委员会工作例会,应当提前 5 天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当提前 2 天发
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 1 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半数以上参会的委员通过。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召开。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会委员,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
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议案及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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