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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都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04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公司财务信息的充分掌握和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财务监督和核查工作,并指导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
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
独立董事(其中 1 名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具
备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由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人数少于规定人数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换届后,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
连任董事,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公司财务工作,审核相关财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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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性;
     (二)监督和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对内部审计部门工作进行评价;
     (三)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重要问题沟通和衔接,复核外部审计
机构出具的报告,对其进行评价;
     (四)提议聘请、更换公司所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
     (五)检查公司会计政策,对变更公司会计政策提出建议;
     (六)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计、监督,并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
     (七)在公司期中和年度财务报告提交董事会之前,进行复审;
     (八)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财务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程序,监督
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财务风险;
     (九)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善及执行情况;
     (十)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十一)根据季度损益表,定期检讨公司经营成果的财务表现;根据季度资
产负债表,定期检讨公司财务状况;
     (十二)检讨中长期公司预估财务需求和股利分配政策;
     (十三)分析资本及营运预算建议案;
     (十四)公司董事会委派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内审
部应配合审计委员会收集财务信息、文件准备、会议组织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和证券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相关的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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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财务部和证券部提供的报告进行审查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材料报董事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工作例会和临时会议,工作例会每半年召开
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工作例会,应当提前 5 天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
议应当提前 2 天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 1 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半数以上参会委员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
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而无法形
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召开。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
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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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
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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