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3 证券简称:奥士康 公告编号:2018-050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独立董事何为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第 1 至第 3 项提
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7 月 16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7 月 15 日至 7 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7
月 16 日 9:30-11:30 、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7 月 15 日 15:00 至 7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8 年 7 月 11 日(星期三)
3、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 11 栋 A 座 3601A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
议和参加表决,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涌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士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共 4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2,565,3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228%,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2 人,
代表公司股份数 12,564,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219%;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3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2,565,3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809%,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2,564,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799%;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数 1,3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0%。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 11 人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渝嘉、冯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何为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
的第 1 至第 3 项提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
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18-046)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截止 2018 年 7 月 15 日 15:00,本次股东大会未
有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独立董事何为先生。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
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贺波回避表决。同意 2,565,3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565,3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提案作为特别决议提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贺波回避表决。同意 2,565,3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565,3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提案作为特别决议提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贺波回避表决。同意 2,565,3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565,3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提案作为特别决议提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渝嘉、冯霞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 ○一八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