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104 号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李竹:
你于2019年6月5日通过我所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生科技”)股票8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9%),按均价21.16元/股计算,涉及金额为1,692,800元。你作为德生科技董事,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3.1.8条及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