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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生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2-12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 12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对于问询函提及的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信息披露费用 452.83 万元,相关会计处理是
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证监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事项,本公司高度重
视并进行认真核查及落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说明如下:
    事项一、信息披露费用的具体会计处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及证监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对相关会计处理的合
规性发表意见。
    【回复说明】
    一、   信息披露费用情况说明
    2017 年 11 月公司陆续支付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等刊物上进行相关信息披露的费用,共支付信息披露费用 452.83 万元(不含税)。
    二、   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处理依据
    (一)信息披露费用的具体会计处理
    公司将上述信息披露费用冲减了股票发行溢价,即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二)信息披露费用的处理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的讲解:
    挂牌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财务顾问费、备案材料印刷费、
律师费、评估费、会计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冲减
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
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综上,公司认为:将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冲减发行溢价
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三、   会计师核查结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的讲解,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本次信息披露费用进行核查后,认为:
    经查阅德生科技与信息披露费用相关的会计处理凭证,以及相应的合同、付
款单据及相关内部审批文件等,我们认为,德生科技信息披露费用的会计处理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事项二、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说明】
    经核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或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公司将继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股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相
关义务。
    备查文件: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广东德生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信息披露费用的问询函的回复》。
    特此公告。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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