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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森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19
股票简称:华森制药                                          股票代码:002907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二零一七年十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华森制药”或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地方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成都地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4 月 2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成都地建所持
华森制药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游谊竹、游洪涛、王瑛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2018 年 4 月 2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游洪涛和王瑛同时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此项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游洪涛、王瑛承诺:持股锁定期满后,在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如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本人自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半年内将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小英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本人自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
起半年内将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3)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4 月 2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此项承诺。
    公司自然人股东张书华、王保柱、王忠友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主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地方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承诺:(1)成都地建将严
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以及成都地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
项,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2)若成都地
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华森制药股份的,减持股份方式应符合《上市公司
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华森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华森制药股票在
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
整),如低于发行价,出售该部分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在成都地建承诺的
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成都地建合计减持华森制药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
华森制药股份总数额的 10%。(3)成都地建确定依法减持华森制药股份前,应
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成都地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
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操作,并及时、准确地
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4)如成都地建在减持股份时未按上述要求执行,成
都地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持有的华森制药股票自未履行上述
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5)成都地建将继续履行之前已作出的关于股
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2017〕9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
行。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游洪涛、王瑛承诺:(1)本人将严格根
据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不进行
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2)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如低于发行价,出售该部分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在遵守股份转让相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人
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额的 10%。(3)持股限售期结束后,
本人将综合考虑个人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
份,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转让所
持股份尚需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如本
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
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5)如本人在减持股份时未按上
述要求执行,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持有的华森制药股票自
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6)本人承诺,本人将继续履行本
补充承诺出具之前本人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
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
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小英承诺:(1)本人将严格根据证
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不进行任何
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2)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如低
于发行价,出售该部分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在遵守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
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人合计
减持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额的 25%。(3)持股限售期结束后,本
人将综合考虑个人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
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转让所持股
份尚需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如本人未
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
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5)如本人在减持股份时未按上述要
求执行,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持有的华森制药股票自未履
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6)本人承诺,本人将继续履行本补充
承诺出具之前本人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
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
新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自然人股东张书华、王保柱、王忠友承诺:本人将继续履行本补充承诺
出具之前本人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
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
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
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招股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报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报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地建承诺
    若华森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相关申报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成都地
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游谊竹、游洪涛、王瑛承诺
   若华森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相关申报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华森制药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若华森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相关申报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人承诺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华森制药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郑
重承诺:“本机构为华森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机构为华森制药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作为华森制药的发行人律师,郑重承诺:“因本所为重
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3、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华森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审计机构,郑重承诺:“因本所为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7]007593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大华核字[2017]003084 号)、纳税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7]003085 号)、
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7]003083 号)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
华核字[2017]003086 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华森制药的资产评估机构,郑重承
诺:“因本公司为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
    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具体内容如
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
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为维护广大
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本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
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公司股票;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根
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
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三)股价稳定的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回购股份,发行人将自股价
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
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
会上,对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地建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
对公司的回购股份的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
司控股股东成都地建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增持计划完成后
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
司领取税后收入的二分之一,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
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
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要求
后,方可聘任。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
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稳定股价方案的再度触发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
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订的股价稳定方案自第 91 日起自动重新生效,公司、控
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继续按照前述承诺履
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董事会需另行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
方案终止的条件出现。
(六)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依法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如公司未履
行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公司应及时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
者的权益,如公司因违反该等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
偿。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如
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
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
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
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
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五、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声明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
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公司的承诺内容系本公
司自愿作出,且本公司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
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4)因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
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股
东、投资者的权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地建声明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华森制药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
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华森制药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公司的承
诺内容系本公司自愿作出,且本公司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
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华森制药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华森制药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4)因本公司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华森制药所有;
   (5)因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
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6)将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华森制药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
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华森制药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华森制药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华森制药及
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游谊竹声明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华森制药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华森制药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人的承诺内容
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本人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华森制药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华森制药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4)因本人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华森制药所有;
    (5)因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
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华森制药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
投资者的权益。
(四)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游洪涛、刘小英、王瑛声明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
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人的承诺内容系本人自愿作
出,且本人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4)因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5)因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
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6)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华森制药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
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华森制药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7)同意公司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如有)等,并将此直接
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8)该等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
投资者的权益。
(五)公司持股 5%以下的其他自然人股东声明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华森制药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华森制药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人的承诺内容
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本人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华森制药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华森制药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4)因本人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华森制药所有;
   (5)因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
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6)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华森制药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
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华森制药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华森制药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
投资者的权益。
(六)公司非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
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人的承诺内容系本人自愿作
出,且本人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4)因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5)因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
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6)同意公司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如有)等,并将此直接
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7)该等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
投资者的权益。
六、其他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项目             承诺事项                              承诺主体
 1     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
 3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关于发行人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
 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积金事宜的承诺
       关于与中介机构无关联关系的承
 5                                    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不存在未履行的情况。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
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727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
发行不超过 4,006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
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以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4,006 万股,本次
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400.60 万股,网上最
终发行数量为 3,605.40 万股,发行价格为 4.53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
的通知》(深证上[2017]665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华森制药”,股票代码“002907”;其中:本次公开发
行的 4,006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查询,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
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10 月 20 日
    (三)股票简称:华森制药
    (四)股票代码:002907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0,006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006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
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4,006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发行后持股比 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例(%)          日顺延)
           成都地方建筑机械
                                   18,810.00            47.02     2020 年 10 月 20 日
           化工程有限公司
           游洪涛                   7,830.00            19.57     2020 年 10 月 20 日
           刘小英                   4,680.00            11.70     2018 年 10 月 20 日
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 王瑛                     3,960.00             9.90     2020 年 10 月 20 日
  的股份   张书华                     288.00             0.72     2018 年 10 月 20 日
           王保柱                     216.00             0.54     2018 年 10 月 20 日
           王忠友                     216.00             0.54     2018 年 10 月 20 日
                  小计              36,000.00           89.99
           网下配售股份                400.60             1.00    2017 年 10 月 20 日
首次公开发
           网上发行股份              3,605.40             9.01    2017 年 10 月 20 日
  行的股份
                 小计                4,006.00           10.01
          合计                      40,006.00          100.00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1、公司名称: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Chongqing Pharscin Pharmaceutical Co., Ltd
    3、注册资本:36,000 万元人民币(本次发行前)、40,006 万元人民币(本
次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游洪涛
    5、住所:重庆市荣昌区工业园区
    6、经营范围:粉针剂、冻干粉针剂、小容量注射剂、片剂、硬胶囊剂、颗
粒剂、散剂、原料药(铝碳酸镁)、原料药(甲磺酸加贝酯)、软胶囊剂(以上具
体生产项目经国家相关认证许可后方可执业)。销售:医疗器械、卫生材料;新药
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企业所需的机械设
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
技术除外;中药材研发及技术推广;中药材种植及培育、销售。【依法须经批准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中成药、化学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8、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的相关规定,公
司属于医药制造业(分类代码 C27)。
    9、电话:023-67038855
    10、传真:023-67622903
    11、电子邮箱:IR@pharscin.com
    12、董事会秘书:游雪丹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序                           持股数量    发行后持
         姓名      职务                               持股方式        任职起止时间
号                           (万股)      股比例
1       游洪涛    董事长     7,830.00     19.57%      直接持股    2015.8.19-2018.8.18
2                 董事、总
    刘小英               4,680.00     11.70%      直接持股    2015.8.19-2018.8.18
                    经理
3                 董事、副
         王瑛                3,960.00     9.90%       直接持股    2015.8.19-2018.8.18
                  总经理
4       游永东     董事          -           -           -        2015.8.19-2018.8.18
5        梁燕      董事          -           -           -        2016.4.25-2018.8.18
6                 董事、副       -
    杭永禄                               -           -        2016.2.19-2018.8.18
                  总经理
7                 独立董         -
    王桂华                               -           -        2015.9.14-2018.8.18
                    事
8                 独立董         -
    高学敏                               -           -        2015.11.16-2018.8.18
                    事
9                 独立董         -
    杨庆英                               -           -        2016.3.12-2018.8.18
                    事
10                监事会         -
         沈浩                                -           -        2015.8.19-2018.8.18
                  主席
11      张庆秀     监事          -           -           -        2016.4.25-2018.8.18
12      冯文霞     监事          -           -           -        2015.8.19-2018.8.18
13                董事会         -
    游雪丹                               -           -        2015.8.19-2018.8.18
                  秘书
14                财务总         -
    彭晓燕                               -           -         2016.2.3-2018.8.18
                    监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
         成都地方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地建”)发行前持有公司
     52.25%股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地建成立于 1994 年 1 月 11 日,现持有
     郫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5101247092426218),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25,0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
     表人为游永东,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
     所为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土地村。经营范围为:土木工程建筑;房地产开发经营;
     基础打桩;建筑安装;工程准备;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建筑装饰;建筑材料(不
     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机械及配件销售、维修;金属结构件制作(凭资质证经营),
公路工程建筑;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园林
绿化养护;古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环境治理;土地整理服务;建筑劳务分包;
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城市及照明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以上
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或禁止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都地建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最近一年财务数据经四川同浩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元
     项目               2016年12月31日               2017年6月30日
    总资产                     840,544,916.95              758,499,471.86
    净资产                     276,541,714.72              285,122,460.74
     项目                   2016年度                   2017年1-6月
    净利润                      15,105,687.82                8,580,746.02
    成都地建 2016 年度、2017 年 1-6 月净利润分别为 1,510.57 万元、858.07
万元,经营情况良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地建是游谊竹先生间接持股控制的企业。本公司股东、
董事长游洪涛系游谊竹之弟,本公司股东、董事、副总经理王瑛系游洪涛之妻。
游谊竹、游洪涛、王瑛为本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游洪涛、王瑛发行前分别持有
公司 21.75%、11.00%股份。
    游谊竹先生:加拿大国籍,加拿大护照号码:HH381780。住所:珠海市香
洲区石花西路 215 号。游谊竹在公司不任职。
    游洪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51050219620627****。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宁路 65 号,现任公司董事长。
    王 瑛 女 士 :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居 留 权 , 身 份 证 号 码 :
51050219620319****。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 7 号,现任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除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地建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境内企业包括:四川建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
威林斯新型材料发展有限公司、珠海润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珠海景富旅游开发
有限公司、珠海瑞禾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建润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地建置业发
展有限公司、成都世禾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雅集致
远艺术饰品有限公司、重庆沃土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值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
川建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枫庭园林有限公司、成都万景投资有限公司、成
都古锦盆景艺术有限公司、成都市原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都禾裕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成都市原道博雅艺术品有限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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