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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力德: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09

我们作为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提交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二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通过对本次董事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情况了解,认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提名岑国建先生、周国英女生、胡清女士、宋小明先生、殷铭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二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通过对本次董事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情况了解,认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提名钟德刚先生、叶建荣先生、余丹丹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表决。

三、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8,000.00万元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8,000.00万元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钟德刚:______________

叶建荣:______________

姜卫韬: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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