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收购福泉磷矿小坝磷矿采矿权及相关资产负债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对公司拟定的《控股子公司收购福泉磷矿小坝磷矿采矿权及相关资产负债的议案》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拟以控股子公司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收购关联方贵州省福泉磷矿有限公司持有的小坝磷矿采矿权及相关资产负债,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有利于解决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同意将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吴海斌先生、段浩然先生、彭威洋先生应回避表决。
二、对公司与福泉磷矿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与贵州省福泉磷矿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能暂时在较大程度上避免同业竞争引致的利益冲突,一致同意将《与福泉磷矿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吴海斌先生、段浩然先生、彭威洋先生应回避表决。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此页无正文,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胡北忠 朱家骅 佘雨航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