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8,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8,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可循环滚动使用。此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2、关于调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在担保总额不变的基础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进行调整。此次调整是为更好适应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控制总体担保额度,本次对子公司担保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调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杨 柏 | 潘玲曼 | 祝迎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