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 年 1 月 16 日(周二)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1 月 15 日至 2018 年 1 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 月 16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清华信息港综合楼二楼多功能
厅一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罗瑞发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8 年 1 月 9 日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71,542,2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7320%。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49,014,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6080%。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1,014,2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861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表以记名投票方
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情况:
在本次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量 22,528,0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1240%。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
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建江、黄林枫律
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刊登在《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
2017-062)。
(一)提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为:同意 71,542,2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1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本提案获得通过。
2、《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独立董事候选人向吉英先生
已于 2018 年 1 月 12 日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声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为:同意 71,542,2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1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郑建江、黄林枫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