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仔细阅读和审核,现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鉴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确定的2名激励对象因在敏感期误操作买卖公司股票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在调整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由177人调整为171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90.4万股调整为372.8万股,股票期权数量由585.6万股调整为559.2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7.6万股调整为93.2万股,股票期权数量由146.4万股调整为139.8万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
2、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包含子公司)。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在有效任期内,其他人员均在公司或下属公司任职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5、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外籍员工未完成办理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工作。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并以2019年1月14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71位激励对象授予372.8万股限制性股票和559.2万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62元人民币,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1.23元人民币。
(以下无正文)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19年1月14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监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刘 园 祝思悦 张玉兵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