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会议召开情况会议通知: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11月27日以公告形式发布。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12日(星期三)下午13:30;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11日(星期二)至2018年12月12日(星期
三)。
其中,通过深圳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1日15:00—2018年12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股权登记日:2018年12月5日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高邮市凌波路33号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
会议室。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伟民先生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1,883,6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30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60,39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69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488,6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09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488,6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0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488,6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097%。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883,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488,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883,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488,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883,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488,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经营项目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883,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488,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传
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