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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美科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1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洁美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美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
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对公司变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
下:
       一、保荐人进行的核查工作
       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交谈,查
阅了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事项的相关文件、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关于本次募集资
金项目的议案文件,组织召开了有关此事项的沟通会议,对其变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主体的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49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2,557 万股,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其中,公司发行新股数量 2,328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229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9.82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6,249.74 万元。其中,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 63,600 万元,老股转让资金净额
6,464.13 万元,发行费用总额 6,185.61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天健验〔2017〕76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经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募
集资金净额主要用于以下六个项目:
                                    项目总     募集资金
序                                                         项目备案        环评核准
              项目名称              投资(万     投资额
号                                                           文号            文号
                                      元)     (万元)
     年产 20,000 万平方米电子元器                         安发经备       安环建
1                                    30,000      15,500
     件转移胶带生产线建设项目                             [2014]204 号   [2015]240 号
     年产 15 亿米电子元器件封装塑                         安发经备       安环建
2                                    10,700      10,700
     料载带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2015]14 号    [2015]288 号
     年产 6 万吨片式电子元器件封                          安发经备       湖环建
3                                    35,400      12,900
     装薄型纸质载带生产项目                               [2014]139 号   [2015]21 号
     电子元器件封装材料技术研发                           安发经备       安环建
4                                      2,500      2,500
     中心项目                                             [2015]13 号    [2015]290 号
5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      10,000        —             —
6    偿还银行借款                        —      12,000        —             —
     合计                                        63,600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情况和原因
       1、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募投项目之一“年产 20,000
万平方米电子元器件转移胶带生产线建设项目(其中一期 12,000 万平方米电子
元器件转移胶带生产线建设项目为募投项目)”原定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浙江洁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美光电”)。为优化管理结构、提
高资产运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减少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购销交易,公司拟
整合洁美光电相关资源,由公司为主体吸收合并原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洁美光电。
     本次吸收合并事项完成后,公司“年产 20,000 万平方米电子元器件转移胶
带生产线建设项目(其中一期 12,000 万平方米电子元器件转移胶带生产线建设
项目为募投项目)”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将变更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相关募投项目的投资金额、建设内容、项目选址、项目实施计划等均保持不
变。
       2、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原因
     公司吸收合并浙江洁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将原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洁
美科技,可以在相关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过程中,充分利用公司丰富的项目经验,
更好地整合相关资源,减少信息传递层级,加速推进项目进度,也有利于加快公
司新产品在客户端的认证进程,有效提升募投项目建设质量。
    因此,在募投项目可行性和实施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条件下,公司经过审
慎研究,决定吸收合并原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浙江洁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将相关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洁美科技。
    3、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影响
    本次对募投项目“年产 20,000 万平方米电子元器件转移胶带生产线建设项
目(其中一期 12,000 万平方米电子元器件转移胶带生产线建设项目为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进行变更,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实施内容,不影响募投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由公司直
接实施,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促使募投项目尽快达到预期目标。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会均对此次变更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
    四、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本次变更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2、本次变更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的
发展战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事项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未实质改变募集资
金的投向及项目实施内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保荐人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钟德颂               任绍忠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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