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7]349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首次公开发行普通
股(A 股)2,557 万股,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中,公司发
行新股数量 2,328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229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
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9.82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6,249.74 万元。其中,发行新
股募集资金净额 63,600 万元,老股转让资金净额 6,464.13 万元,发行费用总额
6,185.61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对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7〕76 号”
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投资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年产20,000万平方米电子元器件转移胶带生
1 30,000 15,500
产线建设项目
年产15亿米电子元器件封装塑料载带生产线
2 10,700 10,700
技术改造项目
3 电子元器件封装材料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2,500 2,500
年产6万吨片式电子元器件封装薄型纸质载
4 35,400 12,900
带生产项目
5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 10,000
6 偿还银行借款 - 12,000
合计 63,600
其中,“年产20,000万平方米电子元器件转移胶带生产线建设项目”由子公司
浙江洁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美光电”)实施,“年产6万吨片式电子
元器件封装薄型纸质载带生产项目”由全资子公司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洁美电材”)实施,其余项目由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17年5月2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子公司浙
江洁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公司决定以增资的方式向洁美光电投入募集资金15,500万元、向洁美电材投入募集
资金12,900万元。洁美光电完成增资后注册资本增加至22,500万元,其中,浙江洁
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83.33%股权,对应出资额18,750万元;杭州万
荣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6.67%股权,对应出资额3,750万元。洁美电材完成增资
后注册资本增加至20,900万元,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洁美电材100%
股权,对应出资额20,900万元。上述增资的募集资金分别存储于洁美光电和洁美电
材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和本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须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须存放于
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2017 年 5 月 4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子公司浙江洁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乙方”)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分别与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
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
存储情况如下: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账户:15452000000072753,金额:15,5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年产 20,000 万平方米电子元器件转移胶带生产线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账户:52010154740008255,
金额:12,9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年产 6 万吨片式电子元器件封装薄型纸质载带
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通过子公司实施对应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
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
押。
(二)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作为
乙方的母公司有责任确保乙方遵守该等法律法规。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钟德颂、任绍忠可以随时到丙方
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和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2018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浙江洁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公司、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