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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阿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27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经审阅相关材料并进行充分讨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发展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开展本次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刘振林 邹晓冬 刘剑华

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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