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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源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03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发表了独立意见。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11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价格确定的规定。

4、公司实施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有助于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8年11月30日,向符合条件的115名激励对象授予共36.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9.19元/股。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林斌、童慧明、张启祥

2018年1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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