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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2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有关资料后,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出具的《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抵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以自有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向银行申请授信符合公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公司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以自有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向银行申请授信的事项。

四、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黄伟坤、岳帅

2019年8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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