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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0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
计政策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
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1、变更原因
    (1)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的通知,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修订并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
求按此通知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本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
定。
    (2)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及《关于修订印发一般
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
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
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本次变更的具体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
会[2017]13 号),对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
及终止经营的列报进行了规范,上述会计政策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该项会计政
策的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
公司相应调整报表格式。同时,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
处置收益”。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调减 2016 年度营业外支出
566,089.01 元,调增资产处置收益-566,089.01 元。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
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
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无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
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
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
重大影响,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
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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