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就更换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
2、独立董事候选人钟明霞,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没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提名符合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上述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肖志兴 |
徐 滨 |
李泽宏 |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