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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捷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27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玉溪合益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李晓华先生拟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为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期限自2018年7月12日起六个月内。

2、截至2018年10月26日,合益投资已完成增持58,7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124%),增持金额217.25万元;李晓华先生已完成增持99,1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209%),增持金额399.72万元。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 年7 月1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 073号),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玉溪合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益投资”)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李晓华先生计划自2018年7月12日起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800 万元人民币,不高于1,000 万元人民币。

2018年10月26日,公司接到合益投资及李晓华先生的告知函,合益投资于2018年7月12日至2018年10月26日,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8,7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124%),增持金额217.25万元;李晓华先生于2018年7月12日至2018年10月26日,累计增持公司股份99,1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209%),增持金额399.72万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合益投资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李晓华先生;

2、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

3、增持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

4、增持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5、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增持主体增持时间增持股数(股)占公司总股本增持金额(万元)
合益投资2018年7月12日-2018年10月26日58,7000.0124%217.25
李晓华2018年7月12日-2018年10月26日99,1000.0209%399.72
合计157,8000.0333%616.97

6、本次增持前后持股情况:

增持主体增持时间本次增持前本次增持后
股数(股)占总股本 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 比例
合益投资2018年7月12日- 2018年10月26日73,858,00027.06%73,916,70015.60%
李晓华2018年7月12日- 2018年10月26日----41,177,7828.69%

注:①截止2018年7月11日,李晓华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后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恩捷”)90.08%股权的新增股份于2018年 8 月 15 日上市,李晓华先生于上述股份发行中取得公司股份41,078,682股,本次增持后共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1,177,782股,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公告编号:2018-092号);

②截止2018年8月14日公司总股本为272,900,000股,后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上海恩捷90.08%股权,回购注销《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次解锁时7 名激励获授但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截止目前公司总股本为473,867,912股,详见巨潮资讯网《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3号)。

二、其他说明1、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符合合益投资及李晓华先生做出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3、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合益投资及李晓华先生承诺:在实施增持股份计划过程中,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并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公司将持续关注合益投资及李晓华先生后续增持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1、合益投资出具的《关于增持计划时间过半实施进展情况的告知函》2、李晓华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计划时间过半实施进展情况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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