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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12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华
锋股份”)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
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认真了解,基于
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后,公司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总量保持不变,激励对象人数调整至 112 人。调整后的授予数量及其比例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
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
    二、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18 年 1 月 11 日,
我们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一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我们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陈忠逸     葛勇   李卫宁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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