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于 2018 年 1 月 2 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通知,并于 2018
年 1 月 11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到监事 3 名。会
议由监事会主席黄展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表
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
认为:本次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后
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且均未超出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范畴,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二、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监
事会认为:
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也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均
未超出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范畴,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
按照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 2018 年 1 月 11 日作为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18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