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首发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洪
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汇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本
保荐机构”、“东兴证券”)对洪汇新材注销首发募集资金专户进行了核查,发
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82 号)核准,公司于 2016 年 6
月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9.52 元,共募集资
金总额 25,70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854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850 万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全部到位,已经江苏公证天业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苏公 W【2016】B099 号《验
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洪汇新材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开设了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厚桥支行(账号651001040008534,用于新材料
研发中心项目)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无锡梅村支行(账号84040154740003148,
用于年产6万吨水性工业涂料基料—氯乙烯共聚乳液项目)两个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因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已建设完毕,2018年5月22日,公司对该项目募集资
金存储专户(账号651001040008534)进行了销户,并将结余资金622.27元(利
息)转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无锡梅村支行(账号84040154740003148)。该募集
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及保荐机构与开户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
应终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洪汇新材于首发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注销首发募
集资金专户并将结余资金转入其他募集资金专户的行为,未违反《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及洪汇新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下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注销首发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
杨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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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在福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