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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堡龙: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25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35,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1844%,
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135,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1844%。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8 年 6 月 26 日(星期二)。
    一、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及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一)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柏堡龙”)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5]1194 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220,000 股,并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 78,660,000 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104,880,000 股。
    (二)201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实施了 2015 年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方案, 以 2016 年 3 月 30 日总股本 104,88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共计转增 104,880,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209,760,000 股。
    (三)2016 年 8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84 号文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
非公开发行股票,共发行 30,698,204 股人民币普通 A 股,公司新增股份已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并
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本由 209,760,000 股变
更为 240,458,204 股。
    目前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240,458,204 股,其中尚未流通的限售流通股的股份
数量为 135,1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比例为 56.1844%。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伟雄、陈娜娜承诺:
    (一)发行人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自愿锁定的
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如在
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4)除上述锁定期外,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若投资者在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其
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
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同时,其将督促发行人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
其将依法购回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
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
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
除息处理。同时,其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
部新股。(3)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
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
者调解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稳定股价承诺
    公司股份发行上市后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况(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需强制启
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数量、
增持方式和期限,并将其增持计划通知公司。
    陈秋明、陈昌雄 2 名股东承诺:
    (一)发行人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自愿锁定的
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4)除前述股票锁定情形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
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
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
承诺。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
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
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
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等
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稳定股价承诺
    公司股份发行上市后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况(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需强制启
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数量、
增持方式和期限,并将其增持计划通知公司。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
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截至本申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追
加承诺;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5、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
形,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8 年 6 月 26 日(星期二)。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35,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18%,
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135,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18%。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共计 4 人,全部为自然人股东。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明细表如下:
                            所持限售股股    本次解除限售
序 号       股东名称                                                  备 注
                               份总数           数量
                                                            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
  1          陈伟雄           71,060,000      71,060,000
                                                            长;股份质押 71,059,993 股
                                                             现任公司总经理、副董事
  2          陈娜娜           44,040,000      44,040,000
                                                            长;股份质押 44,040,000 股
  3          陈秋明           10,000,000      10,000,000                -
  4          陈昌雄           10,000,000      10,000,000                -
           合计              135,100,000     135,100,000                -
注:陈伟雄、陈娜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人为夫妻关系,陈伟雄持有公司股份
73,334,308 股,累计质押的本公司股份数量为 72,789,993 股;陈娜娜持有公司股份 44,040,000
股,累计质押的本公司股份数量为 44,040,000 股。双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17,374,308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8.81%;二者累计质押的本公司股份数量为 116,829,993 股,占二者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54%,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8.59%。
    (五)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出售股份时严格
遵守相关承诺与规定,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六)截至本公告日,自然人股东陈伟雄、陈娜娜、陈秋明、陈昌雄所持公司股份部分
处于质押状态,待其与相关质权方解除质押后方可上市流通。因此,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
量与可实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会存在差异。
    四、备查文件
    1、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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