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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科园林: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9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关于2019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并认为:

该方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股东股利分配计划(2018-2020年)》等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公司2019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查验,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独立董事:陈燕燕、袁泽沛、王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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