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二〇一八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独立董事
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公司二〇一八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认真审核了全部议案。我们对公司二〇一八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在不超过人民币 17
亿元的额度内购买理财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购买原则为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由商业银行发行并提供保本承诺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
品(包括结构性存款),购买期限为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本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
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正常
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决策和
审议程序符合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合法合规范围内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在不超过人民币 17 亿元购买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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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二〇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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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学敏 屈三才 张 宇
2018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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