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6 月 5 日以电子邮件及其他方式送达至全体监事,于 2018 年 6 月 8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本次会议出席人数、召开程序、议事内容
均符合《公司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
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程明伟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第一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第一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
公司业绩及其他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锁的 21 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禁
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锁定期内的考核结果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要求,解
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第一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全文请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登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内
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首次及第一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到第
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0 名激励对象及第一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2 名
激励对象因个人考核不达标而不满足解锁条件,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对上述 1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 1,178,899 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
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关于回购注销首次及第一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二个解锁期解
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及未达到解锁条件的剩余限制性股票暨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公告》全
文请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登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内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剩余限制性股票暨股权激励计划
终止的议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7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63,054,039.81 元,较 2014 年度增长-36.66%,低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以 201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基数,2017 年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较 2014 年增长不低于 120%”的业绩考核指标条件。同意公司回购
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剩余限制性股票并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未达
到解锁条件的剩余限制性股票并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等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关于回购注销首次及第一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二个解锁期解
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及未达到解锁条件的剩余限制性股票暨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公告》全
文请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登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内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