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凤形股份:关于收到法院终审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30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终审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上诉人”)于近日
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 2 份《民事判决书》【(2019)皖民终 111 号和
(2019)皖民终 121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说明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获知史丽华、董洪勤 2
名投资者分别以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之案由将公司起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
院,请求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7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民事诉讼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8-045)。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
【(2018)皖 01 民初 806 号和(2018)皖 01 民初 807 号】,分别驳回原告史丽
华、董洪勤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民事判决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原告史丽华、董洪勤不
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依法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9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
    二、终审判决情况
    案件一:案号(2019)皖民终 111 号
    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史丽华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
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42,954.7 元,由史丽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二:案号(2019)皖民终 121 号
    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董洪勤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
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7,803.03 元,由董洪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皖民终 111 号】;
    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皖民终 121 号】。
    特此公告。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