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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通医药: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21
      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华通医药   公告编号:2018-043 号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43号)核准,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公开发行了224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每张面值1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2,400.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
用6,474,905.6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17,525,094.3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8年6月22日出具了信会
师报字[2018] 第ZF10533号《验资报告》。公司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年产
10000吨中药饮片扩建项目及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开设了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及保荐机构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金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
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浙江华通医药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                                                575903034110108
        份有限公司         司绍兴分行
        浙江华通医药股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2                                                3371020010120100248259
        份有限公司         司绍兴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
称“乙方”)、华金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575903034110108,截至 2018 年 7 月 11 日,专户余额为 164,250 ,075.07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10000 吨中药饮片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
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续存。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文奇、张世通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
人员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
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仟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条款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9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
简称“乙方”)、华金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下属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 为 3371020010120100248259 , 截 至 2018 年 7 月 11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
53,390,319.46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
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
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续存。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文奇、张世通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
人员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
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仟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条款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9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保荐机构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保荐机构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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