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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特钢: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1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永兴特钢
保荐代表人姓名:邹文琦                 联系电话:021-38633117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翔坚                 联系电话:021-38633117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邹文琦、朱翔坚、吴静、王卓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上半年          □下半年
现场检查时间:2017 年 7 月 18 日—7 月 21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是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是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
                                                         是
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是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是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
                                                         是
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
                                                                      不适用
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是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是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
                                                         是
部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
                                                       是
部审计部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是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
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     是
市公司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
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     是
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     是
问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是
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
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中小企业板     是
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
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     是
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是
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
                                                       是
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是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是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取得重要进展       是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是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
                                                       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
                                                       是
载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
                                                     是
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
                                                   是
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
                                                 是
露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是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是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不适用
义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
                                                   不适用
债务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
                                                   不适用
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是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是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是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
                                                      是
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
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
                                                      是
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
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
                                                            注3
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是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否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不适用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是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是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不适用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是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
                                                                 是
或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风险                       是
6. 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
                                                                 是
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1、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7 月期间修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另于 2017 年 2 月新制订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完善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明确了违规的责任追究机制及风险防范措施。
    2、内审部门能够通过审计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提出合理的建议,并加强了对内控缺陷
事项的发现及报告,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对审计对象的情况反馈、跟进落实。
    3、2017 年 1-6 月,变更调整后的“年产 5 万吨耐高温、抗腐蚀、高强度特种不锈钢深加工
项目”实现的效益为半年度效益,该期净利润较以全年产量为基础预计的净利润尚有一定差距。
保荐机构将会保持关注。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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