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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东股份: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7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山
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东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永东股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
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18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2,470 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209 号)同意,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9,870
万股。
   2016 年 3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并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98,7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8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
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共计转增 49,350,000 股,不送股。转增后
公司总股本将增至 148,050,000 股。2016 年 4 月 22 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
   2017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并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
案,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未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
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1 元(含税), 共计分配
现金股利 11,992,050.00 元。以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48,050,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转增 5 股,合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74,025,000 股。不送红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 222,075,000 股。2017 年 6 月 13 日,本次权益分
派实施完毕。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93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公开发行了 34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34,000
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7]292 号”文同意,公司 34,000 万元可
转换公司债券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永东转债”,
债券代码“128014”。根据相关规定和《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永东转债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截止 2018 年 5 月 9 日,公司总股本为 222,076,755 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
股份数为 135,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79%。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分别为:刘东良、靳彩红、刘东杰、刘东秀、
刘东玉、刘东果、刘东梅、刘东竹。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的承诺与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公告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具体
内容如下:
   1、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东良、靳彩红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东良、靳彩红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实际控制
人刘东良、靳彩红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经核实,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未低于发行价。
   (2)公司股东刘东杰、刘东秀、刘东玉、刘东梅、刘东果、刘东竹的承诺
公司股东刘东杰、刘东秀、刘东玉、刘东梅、刘东果、刘东竹承诺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除委托刘东良行使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外,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刘东杰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东良、靳彩红和刘东杰
的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东良、靳彩红和刘东杰承诺上
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比例不超过 50%。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东良、靳彩红和刘东杰承诺其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2、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措施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① 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
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② 触发条
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将在
五个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
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责任主体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
定公司股价:①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②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③ 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④ 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的方式。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
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3)回购/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① 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A、发行人拟采用回购股票的方式稳定
股价的,应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以要约或者集中竞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
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及
律师事务所就发行人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
意见书。B、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外,在每轮股价稳定措施中,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权益的 2%;且公司回购股份数量,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轮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前总股本
的 3%。C、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回购决议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
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发行人
全体董事(除独立董事外)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
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D、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
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在稳定股
价预案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实施完毕。E、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
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
   经核实,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期已满,未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的情形;未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② 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A、发行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要约收购或集中竞价
等方式依法增持发行人股票,实现稳定股价的目的。发行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
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增持股票的要约、
禁止交易和公告等法定义务。B、发行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含独
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之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事项:a、在每轮股价稳定措施中,公司控股股东、
一致行动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年度
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50%,且与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 2%,并在稳定股价预案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
实施完毕;b、在每轮股价稳定措施中,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有增持义
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数量,与公司回购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本轮稳
定股价方案实施前总股本的 3%。C、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除独立董事外)、
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4)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措施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
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① 公司股票
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 继续回
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
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5 月 21 日(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
    上[2015]209 号)同意,公司股票将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5 月 19 日。鉴于 2018 年 5 月 19
    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期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即 2018 年 5 月 21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35,000,000 股,占截至 2018 年 5 月 9
    日公司总股本的 60.79%。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 8 名,均为自然人股东;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股东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申请解除
    序号                                                             备注
                  全称          总数           限售数量
                                                            董事长,其中43,289,710股处于质押
          1      刘东良      64,687,500       64,687,500
                                                                        冻结状态
          2      靳彩红      11,250,000       11,250,000                 董事
                                                            董事、总经理,其中28,500,000股处
          3      刘东杰      42,187,500       42,187,500
                                                                    于质押冻结状态
          4      刘东秀      4,500,000        4,500,000
          5      刘东玉      3,375,000        3,375,000
          6      刘东果      3,375,000        3,375,000
          7      刘东梅      3,375,000        3,375,000
          8      刘东竹      2,250,000        2,250,000
               合 计        135,000,000      135,000,000
            注“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刘东良、靳彩红、刘东杰在本次解除限售后,其仍需
    履行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的承诺;股东刘东良、靳彩红、刘东杰作为公司董事,其持
    有的 75%的公司股份(共计 88,593,750 股)受高管锁定股限制,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     136,125,000       61.30            -    46,406,250    89,718,750        40.40
       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1,125,000      0.51       88,593,750             -    89,718,750    40.40
       首发前限售股    135,000,000     60.79                -   135,000,000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5,951,755     38.70   46,406,250                -    132,358,005    59.60
三、总股本             222,076,755    100.00               -             -    222,076,755   100.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
    售的股东已严格遵守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的股份锁定承诺;公
    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事项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本保荐机构对永东股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申请无异
    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崔学良                    马明宽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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