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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东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7
债券代码:128014           债券简称:永东转债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35,000,000 股,占截至 2018 年 5 月 9 日公司
总股本的 60.79%。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5 月 21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15]209 号)同意,公司股票将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5 月 19 日。鉴于 2018 年 5 月 19
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期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即 2018 年 5 月 21 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18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2,470 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209 号)同意,公司股票
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为 9,870 万股。
    2016 年 3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并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
议案,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98,7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8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
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共计转增 49,350,000 股,不送股。转增
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 148,050,000 股。2016 年 4 月 22 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
完毕。
    2017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6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该议案,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未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
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1 元(含税),
共计分配现金股利 11,992,050.00 元。以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48,050,000 股 为 基 数 , 每 10 股 转 增 5 股 , 合 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74,025,000 股。不送红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 222,075,000 股。2017 年
6 月 13 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93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公开发行了 34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34,000 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7]292 号”文同意,公司 34,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永
东转债”,债券代码“128014”。根据相关规定和《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永东转债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截止 2018 年 5 月 9 日,公司总股本为 222,076,755 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
的股份数为 135,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79%。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分别为:刘东良、靳彩红、刘东杰、刘东秀、
刘东玉、刘东果、刘东梅、刘东竹。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的承诺与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
具体内容如下:
    1、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东良、靳彩红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东良、靳彩红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实
际控制人刘东良、靳彩红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经核实,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未低于发行价。
    (2)公司股东刘东杰、刘东秀、刘东玉、刘东梅、刘东果、刘东竹的承诺
公司股东刘东杰、刘东秀、刘东玉、刘东梅、刘东果、刘东竹承诺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除委托刘东良行使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外,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刘东杰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东良、靳彩红和刘东杰
的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东良、靳彩红和刘东杰承诺
上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
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东良、靳彩红和刘东杰承诺
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2、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措施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
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2、触发条
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本公司董事会将
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
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责任主体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
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认可的方式。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
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3)回购/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1>发行人拟采用回购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的,应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
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以要约或者集中竞价等方式向
社会公众回购股票。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
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就发行人回购股
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2>公司为稳定股
价之目的进行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在每轮股价稳定措施
中,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 2%;
且公司回购股份数量,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轮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前总股本的 3%。<3>公司董事
会应在做出回购决议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
拟回购股份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发行人全体董事(除独
立董事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
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4>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在稳定股价预案公
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实施完毕。<5>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实,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期已满,未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的情形;未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2、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1>发行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要约收购或集
中竞价等方式依法增持发行人股票,实现稳定股价的目的。发行人控股股东、
一致行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增持
股票的要约、禁止交易和公告等法定义务。<2>发行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增持的,除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事项:①在每轮股价稳定措施中,
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的资
金不超过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50%,且与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合计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 2%,并在稳定股价预案
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实施完毕;②在每轮股价稳定措施中,公司控股股东、一
致行动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数量,与公司回购股份
数量合计不低于本轮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前总股本的 3%。<3>公司在未来聘任新
的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
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4)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措施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
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
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
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
本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5 月 21 日(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15]209 号)同意,公司股票将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5 月 19 日。鉴于 2018
年 5 月 19 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期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即 2018 年 5 月 21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35,000,000 股,占截至 2018 年 5 月 9
日公司总股本的 60.79%。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 8 名,均为自然人股东;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股东        所持限售股      本次申请解除
      序号                                                                        备注
                 全称          份总数          限售数量
                                                                 董事长,其中43,289,710股处于
    1        刘东良      64,687,500       64,687,500
                                                                         质押冻结状态
    2        靳彩红      11,250,000       11,250,000                          董事
                                                                 董事、总经理,其中28,500,000
    3        刘东杰      42,187,500       42,187,500
                                                                       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
    4        刘东秀      4,500,000           4,500,000
    5        刘东玉      3,375,000           3,375,000
    6        刘东果      3,375,000           3,375,000
    7        刘东梅      3,375,000           3,375,000
    8        刘东竹      2,250,000           2,250,000
             合 计          135,000,000      135,000,000
             注: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刘东良、靳彩红、刘东杰在本次解除
    限售后,其仍需履行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的承诺。2、股东刘东良、靳彩
    红、刘东杰作为公司董事,其持有的 75%的公司股份(共计 88,593,750 股)受
    高管锁定股限制,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136,125,000      61.30                     46,406,250      89,718,750     40.40
      非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1,125,000       0.51        88,593,750                     89,718,750     40.40
       首发前限售股       135,000,000     60.79                      135,000,000          0         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5,951,755       38.70      46,406,250                     132,358,005    59.60
三、总股本            222,076,755   100.00                        222,076,755    100.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
    售的股东已严格遵守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的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
    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永东股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上市流通申请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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