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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兴股份: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3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
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30 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经一路 1 号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
楼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永贤先生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6 人,代表股份 657,345,5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833,180,519 股)的比例为 78.8960%。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657,341,5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8.8955%;(2)根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4,0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0.0005%;(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3 人,
代表股份 4,1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5%。公司董事、部分监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现场
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委派
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17 年度工作汇报。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
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批准《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7,345,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审议批准《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7,345,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审议批准《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7,345,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7,345,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7,345,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7,345,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4,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
权票。
    7、审议批准《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7,345,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4,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
权票。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7,345,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4,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
权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蔡钟山律师、陈禄生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
了《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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