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就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以降低公
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满足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发展对资金的需
求。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未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
的原则。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同时公司已承诺在本
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6,9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应及时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微芳 陈 工 刘双明
2017 年 10 月 10 日